申请执行人尹晓斌,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志红,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晓斌与被执行人夏志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尹晓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未民桥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万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未执字第013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