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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王建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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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建强,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户县五竹乡三合庄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解放路**。法定代表人:谈毅,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路东旭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贤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建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呼延景华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