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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陈永国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0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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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永国,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区含光南路甲字**怡和大厦**。代表人陈景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 法定代表人徐文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小萍,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建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陈永国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四终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永国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为852300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08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再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治峰执行员李卫执行员杨晓军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