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李群策与被执行人陕西朋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144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群策,男,汉族,1960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朋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西街甲字**。法定代表人:刘辰,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李群策与被执行人陕西朋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三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群策已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李群策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碑执字第014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秦勇执行员刘良山执行员常斌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