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亚军。被执行人刘红刚。
闫亚军与刘红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红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闫亚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红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闫亚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红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闫亚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田恩儒
书记员:佘茂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