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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闫亚军、刘红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1)唐执字第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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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亚军。被执行人刘红刚。

闫亚军与刘红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红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闫亚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红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闫亚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红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闫亚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田恩儒

书记员:佘茂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