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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陆京义与邵朱信因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海执字第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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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陆京义被执行人:邵朱信

上述双方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14000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4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海执字第1004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孙江波执行员杨东学执行员王天池

书记员:刘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