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春娟。被执行人青岛康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办事处毕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娟与被执行人青岛康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春娟与被执行人青岛康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张国全审判员:李建才
书记员:王晓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