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孙国芳与姚玉山借款及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5)齐法执字第351-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国芳,男,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姚玉山,男,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省工程建设中心。

申请执行人孙国芳与被执行人姚玉山、山东省工程建设中心借款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5)德中民三中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引被执行人姚玉山、山东省工程建设中心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孙国芳于200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姚玉山在齐河县城市管理局的债权260000元。

审判员:高泽龙

书记员:王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