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云南泸宝彩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锡祥,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喜林,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云南泸宝彩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云南泸宝彩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四终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故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云南泸宝彩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执行标的为241585.3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已付),剩余案款91585.35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西民四终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