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广众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广众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广众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48541元及逾期利息,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本院于2012年12月15日退出该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5万元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本院已执行回案款417541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