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雪亚,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泰升祥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桂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51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市泰升祥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泰升祥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