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信易电热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双健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信易电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双健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信易电热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万元。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案款10万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