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殿宝。被执行人乔树科。
本院执行尹殿宝与乔树科劳务合同一案中,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广法执字第16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张星华审判员:王俊涛审判员:张刚
书记员:张颖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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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尹殿宝。被执行人乔树科。
本院执行尹殿宝与乔树科劳务合同一案中,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广法执字第16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张星华审判员:王俊涛审判员:张刚
书记员:张颖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