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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褚廷美等与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杜家庙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市执字第14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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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褚廷美,女,1959年5月14日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杜家庙村村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刘海城,男,1988年6月17日生,汉族,济南黄河路桥工程公司员工,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刘传云,女,1983年5月23日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杜家庙村村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街道办事处杜家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本院在执行褚廷美、刘海城、刘传云与济南市市中区街道办事处杜家庙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市市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街道办事处杜家庙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骆腾执行员仲崇亮执行员田德勇

书记员:李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