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桂琴与焦作市福利企业总公司、焦作市民政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0019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桂琴被执行人焦作市福利企业总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市民政局。

在执行蔡桂琴诉焦作市福利企业总公司、焦作市民政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焦作市福利企业总公司、焦作市民政局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张军执行员马宏伟

书记员:李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