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桂琴被执行人焦作市福利企业总公司。被执行人焦作市民政局。
在执行蔡桂琴诉焦作市福利企业总公司、焦作市民政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焦作市福利企业总公司、焦作市民政局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张军执行员马宏伟
书记员:李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