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敬春。被执行人陈相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晨阳建筑公司、丰东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刚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大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夏玉珍执行员吴晓宏执行员佘万卿
书记员:宗平(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张敬春。被执行人陈相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晨阳建筑公司、丰东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刚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大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夏玉珍执行员吴晓宏执行员佘万卿
书记员:宗平(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