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建国被申请人杜祥华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四终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与被执行人杜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杜祥华银行无存款,无房产,尚有27万的保证金,因工程没有结算无法协助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91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孙新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