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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仁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源执字第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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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仁忠,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广吉,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仁忠诉刘广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本院作出的(2012)源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现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执字第973号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长:杨朝程审判员:王成胜审判员:徐宾

书记员:王蓝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