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仁忠,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广吉,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仁忠诉刘广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本院作出的(2012)源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现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2)源执字第973号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长:杨朝程审判员:王成胜审判员:徐宾
书记员:王蓝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