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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小国与郜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0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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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小国被执行人郜胜利

本院在执行陈小国诉郜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郜胜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张军

书记员:李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