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小国被执行人郜胜利
本院在执行陈小国诉郜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郜胜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张军
书记员:李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陈小国被执行人郜胜利
本院在执行陈小国诉郜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郜胜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张军
书记员:李晶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