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宝峰,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薛兴利,男,1959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肖宝峰与薛兴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兴利与申请执行人肖宝峰达成和解协议,薛兴利已将案件执行款2443元交付肖宝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蓝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晓明审判员:许宏刚审判员:潘西社
书记员:胡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