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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宝峰与薛兴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蓝执字第00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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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宝峰,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薛兴利,男,1959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肖宝峰与薛兴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兴利与申请执行人肖宝峰达成和解协议,薛兴利已将案件执行款2443元交付肖宝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蓝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晓明审判员:许宏刚审判员:潘西社

书记员:胡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