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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薛桂香与孙德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胶执字第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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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桂香,女,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孙德全,男,汉族,住胶州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传唤,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只需要法院执行2502元(含执行费),对剩余的执行请求全部放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胶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龙江审判员:盛磊审判员:郑晓鹏

书记员:王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