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纪德三,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来亮,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德三与被执行人刘来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2)胶民初字第4845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4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杰审判员:张兆全代理审判员:宋伟
书记员:王立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