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知方。被执行人李铁成。被执行人袁德贵。
本院在执行(2013)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知方与被执行人李铁成、袁德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铁成、袁德贵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知方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甘彬审判员:刘洪新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