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红云,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觉醒,男,194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永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利清,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红云与被执行人青岛永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四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8月9日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四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良审判员:王玉华代理审判员:王群
书记员:邹佩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