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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96)

(2012)丰执字第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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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贺喜,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滦南县。被执行人崔长猛,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抚宁县。被执行人秦皇岛泰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田志远,经理。

张贺喜与崔长猛、秦皇岛泰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姚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