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娜,女,汉族。被执行人纪玉林,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娜与被执行人纪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4日审结。本案(2012)李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本金9600元,案件受理费128元,执行费50元,共计人民币97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黄英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