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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娜与纪玉林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7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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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娜,女,汉族。被执行人纪玉林,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娜与被执行人纪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4日审结。本案(2012)李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本金9600元,案件受理费128元,执行费50元,共计人民币97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黄英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