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农民。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农民。
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高某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武某某支付了本案的全部案件款9500元。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17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振林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雷斌琦
书记员:屈志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