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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范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2013)靖法执字第0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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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慈周寨乡,农民。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满村镇,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某某在本院辖区中国农业银行靖边县支行城关分理处有存款,长垣县人民法院将此案委托我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罗振林

书记员:高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