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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尹山与贾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迎民执字第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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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尹山,男,1968年6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贾清,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山与被执行人贾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迎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斌审判员:贾兴国审判员:梁悦

书记员:郝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