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义存与陕西中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10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义存(曾用名任户县),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中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义存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义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8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执行回案款42850元并已全部发还于申请执行人任义存,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一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孙亚莉执行员刘瑜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