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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付方庆与高玉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故执字第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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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方庆,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玉旺,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付方庆与被执行人高玉旺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故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玉旺名下银行存款5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金山

书记员:边东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