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方庆,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玉旺,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付方庆与被执行人高玉旺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故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玉旺名下银行存款5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金山
书记员:边东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付方庆,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玉旺,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付方庆与被执行人高玉旺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故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玉旺名下银行存款5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金山
书记员:边东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