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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四海与冯庆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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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四海。被执行人冯庆林。

本院在执行宋四海申请冯庆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庆林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长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国宏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