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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左跃杰与中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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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左跃杰。被执行人中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宏力大道中段路东。

本院在执行左跃杰申请中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依(2012)长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长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国宏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