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左跃杰。被执行人中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宏力大道中段路东。
本院在执行左跃杰申请中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依(2012)长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长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国宏
代书记员:王鹤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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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左跃杰。被执行人中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宏力大道中段路东。
本院在执行左跃杰申请中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依(2012)长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长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国宏
代书记员:王鹤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