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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新森与王志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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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新森(又名王新申)。委托代理人付广柱。委托代理人王会峰。被执行人王志辉。

本院在执行王新森申请王志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2)长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志辉履行支付工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王志辉长期不在家,无音信且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具体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长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2)长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俊霞审判员:范国宏审判员:赵排富

书记员:赵国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