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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熊加宏与六安市三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六裕执字第00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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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熊加宏,男,197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六安市三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朱业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6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六安市三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六安市三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杰敏审判员:周维真审判员:郑东波

书记员:肖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