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加宏,男,197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六安市三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朱业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6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六安市三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六安市三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杰敏审判员:周维真审判员:郑东波
书记员:肖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