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志超,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银行存款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辉审判员:周维真审判员:郑东波
书记员:肖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