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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志超与六安市裕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六裕执字第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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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魏志超,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银行存款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辉审判员:周维真审判员:郑东波

书记员:肖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