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有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玉东,男,汉族,农民,住磐石市明城镇解放村。
申请执行人王友杰与被执行人周玉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3)磐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友杰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深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