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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泽福与郑光福、郑光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磐民执字第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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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被执行人彭泽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光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光才,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彭泽福与被执行人郑光福、郑光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磐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泽福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岩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