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徐某诉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7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0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李某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栓审判员: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
书记员:侯绍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