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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强与李红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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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强,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4日,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张家塬镇双庙塬村**,农民。被执行人李红昌,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29日,千阳县城关镇冉家沟村**人,现住千阳县水桥巷,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212号李强诉李红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调处李红昌于2013年6月24日前支付李强劳务费3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红昌于2013年6月25日将执行标3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芳审判员:杨琼代理审判员:时宏杰

书记员:张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