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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树清与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磐民执字第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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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树清,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陈树清与被执行人磐石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树清于201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岩审判员:于长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