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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汉兵与上海兆新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沪海执字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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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汉兵,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曹培根,男,汉族,1955年3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兆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法定代表人王新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汉兵与被执行人上海兆新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新源3轮”被其他法院扣押,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2)沪海法商初字第1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彦

书记员:王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