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年。被执行人苏州耀昆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木渎科技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郑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王年与苏州耀昆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吴木民初字第0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苏州耀昆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年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4820元,执行费为1772元,合计人民币1265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苏州耀昆消防设备维保有限公司在米勒工程线绳(苏州)有限公司的应收款人民币12659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陈尚
书记员:周夕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