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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胜路与张克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定执字第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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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胜路。被执行人张克彬。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胜路与被执行人张克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胥耀立审判员:肖世欣审判员:李贤

书记员:解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