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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杨国宅与王建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6)定执字第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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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国宅。被执行人王建军。

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8)定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胥耀立审判员:肖世欣审判员:李贤

书记员:解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