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印,农民。被执行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建军,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赵印与被执行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3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8235元,诉讼费130元,执行费17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3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张国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