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木根,农民。被执行人:张关飞,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木根与被执行人张关飞(2013)丽松执民字第29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涉及张关飞的经济纠纷案件现全部交由松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统一处置,本院现已将本案移送该大队处置。申请人于2013年1月8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叶木根撤回本次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伟平审判员:周景根审判员:吴子长
书记员:洪美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