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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昭通市龙凤科技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屏山执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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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昭通市龙凤科技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昭阳区永丰镇三甲村。法定代表人罗容,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昭通市龙凤科技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屏山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伟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昭通市龙凤科技养殖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明宏审判员:杨文平审判员:吴亨

书记员:刘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