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宜宾县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万兴花园。法定代表人刘艳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自由路**。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终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自贡市商业银行上桥支行账户为xxxxxx的银行存款1438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文平
书记员: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