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国强,男,生于1973年1月1日。被执行人龙万海,男,生于1980年8月14日。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油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万海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本案受理费225元、执行费80元,合计305元,一并从被执行人龙万海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钦
书记员:唐海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